刘邦对人性的利用?.那么,刘邦对人性的利用?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历史给后人评价,到底发生了什么?我们这些后辈只能揣摩。。。论勇!想那霸王力举千斤鼎,八千江东郎的传说就可见项羽之勇,论智!其实项羽的兵法也是从小就有他叔叔项梁手把手教的!论仁义!其手下斩楚帝帮他立王后自杀,范老夫子力劝项羽申讨其下属之责而自清!项羽不但不愿意而且还招告天下他的手下是好样的。。。。。

要说个人色彩,也许项羽是王者,但是王者为王者,不一定是治世是才!说到为什么会死在刘邦手里,抛去个人色彩的话,只能说是大势所趋!刘邦知人性,善用人,知天道,不逆行!刘邦阴柔可以随波逐流,有一丝机会就可重生!项羽为钢,坚硬而易断。。。。

最后BS下AC AV大法的人!

《我不是教你诈》读后感 喜欢小说的人,都知道刘墉,喜欢看小说的人,都读过刘墉。有人说,他的小说过于悲观、过于被动,可我不觉得,他的小说,那么的真实,那么的有力度,那么的让人读过之后深思…… 《我不是教你诈》是刘墉众多作品里面最成功的一部之一。现实、真实、有力度,是这部作品的一个亮点. 这个世界上,很难说有永久的朋友,和永久的敌人。 当原来的“互利”变成“互害”,在利益上有了冲突,则原来的朋友可以变成敌人。 当原来的“敌对”变成“共荣”,在利益上可以结合,则原来的敌人可以成为朋友。 在批评任何人之前,都应该想想,是他这个“人”与你对立,还是因为他今天的职位和立场,使他不得不与你对立。进一步想,如果有一天,他卸下这个工作,是不是问题就解决了。 这就是所谓的“对事不对人”!要知道,每个人都有良知,每个人都有眼睛会看、耳朵会听。一个人似乎没有良知,也似乎不看不听,很可能不是“他”的原因,而是因为他处的“位置”。 一个成熟的人一定要知道——在看别人立场的时候不可忽略那个“人”。绝对不要用立场否定“人”,或否定“人性”。 因为有一天,你也可能换成对方的立场。你原来的朋友一下此文来源于文秘资源网成了敌人,你原来的敌人,一下此文来源于文秘资源网成为了朋友。 这是《我不是教你诈》里面一个故事中的一个小情节所引发出来的一段很直白却很实在的文字,也许每个人都明白其中的道理,然而却说不来其中的奥妙。我们生活中有着太多太多的理所应当,有着太多太多的不以为然,其实这就是生活,生活给我们很多,索走得也很多。 就是这样一本简简单单,直直白白的书,讲述的却是贴近生活,贴近你我,贴近大众的一本书。当然,书里还有很多很多经典之处,让我们读者回味的亮点也是无处不在,这本书没有唯一的主人公,没有惊心动魄的故事情节,更没有美轮美奂的此文来源于文秘资源网情故事,但是,我相信,里面一定会有吸引你的地方。

刘邦对人性的利用

刘邦是流氓,但他是有知识的流氓,没文化但不蠢。所以他成功了。历史上凡成大事者又有几个没用过流氓手段呢?但凡居高位者又有几人能时时保持自省呢?做霸主的一定是圣人豪杰?
拥立他的人另有所图,但为何偏偏就盯上老刘?老刘当然高兴啦,大家互相利用,彼此彼此。
刘邦的优点就是狠,当然你可以说人性本就残忍,但是刘邦对自己格外狠,脸皮也格外厚。他得不到认同因为他卑鄙无耻,而且他还会做戏,也就是虚伪。但真和假本来就是一念之间,你若无所图,又怎么会被他的演技打动?他若不无耻又怎能过重重难关,成大业?
这么说刘邦似乎是个骗子,但不管怎么样,这个骗子让不少人吃香喝辣,虽然兔死狗烹者亦存,但是毕竟有飞上枝头的机会啊,是受人欢迎的骗子。
有人称赞他并不是称赞他背信弃义,而是称赞他人际交往手段高超,能忍要强,洞悉人心。难道我们称赞项羽也要连同他的残暴一并认同?

因为韩信这人做事拿不定主意,而且爱骄傲!!有谋士帮他他也犹豫,没有霸王之气!!刘邦这人没啥本事,但他用人厉害~!而且刘邦还阴,比智谋,韩信不行啊!!

在司法审判的实务中,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等儒家经典为指导,还组织编辑《春秋决事比》(又称《春秋决狱》),收录232个以《春秋》决案的典型案例,在整个汉朝的司法审判中,《春秋决事比》实际上成为当时的判例法。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
介绍在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一《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首犯要从重处罚。
【摘要】“春秋决狱”是始于汉代,终于隋唐的一种特殊的审判方式。它的基本原则是“原心定罪”。“春秋决狱“提倡以儒家经典著作作为断案的依据,标志着封建法律体系的儒家化。【关键字】“春秋决狱”、原心定罪、亲亲得相首匿、“春秋决狱”的由来和影响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统治思想的核心,对于中国整个的封建法律制度乃至中华法系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以儒家的经典著作《春秋》作为断案的依据的“春秋决狱”对于中国法制的影响最为深远,后世对“春秋决狱”的研究也最为深入。本文对“春秋决狱”的由来、影响两个方面发表一点浅见,以求教于方家。以法家思想为统治思想的秦朝,实行了严格的酷刑制度。在秦二世时,严酷的刑罚变得尤其的残酷,以至于“戍卒叫,函谷举”。汉初的统治者吸取了秦代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公元前206年,刘邦攻克咸阳以后,曾宣布废除秦朝繁苛的法律,以约法三章维持秩序。汉初七十年的“与民休息”、“宽省刑罚”,使国家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人民生活富足,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时,作为上层建筑的统治思想——黄老思想,越来越不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统治者急需一种与封建制度进步发展相适应,符合封建地主阶级长远利益的政治思想路线。公元前140年,汉武帝刘彻即位以后,志在更化黄老思想,探索新的治国之道。在选拔治国人才的策问过程中,儒学大师董仲舒以“《春秋》之义大一统”1,应对策问,深得汉武帝赞赏。从此,儒家学说逐步成为官方的正统思想。随着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等儒家经典著作作为司法审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就以儒家经意作为审判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意相违背的,则儒家经意具有高与现行法律的效力。“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2汉初时,法律大都继承了秦代的残酷法律,许多的规定与当时的社会状况不相符,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的发展。而以儒家的经典著作作为断案依据的“春秋决狱”无疑弥补了这一缺憾。“春秋决狱”是汉朝中期以后,统治者寻求儒家经义与法律制度结合相结合,推行法律儒家化的一种手段。3“原心定罪”、“亲亲得相首匿”是“春秋决狱”的两个重要的原则。(一)“原心定罪”董仲舒曾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青。” 4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所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构成社会危害,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在《太平预览》里有这样的两个判例,体现了“原心定罪”这一基本原则。判例一:子误伤父。“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仗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惕之心,扶仗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判例二:夫死再嫁。“甲夫乙将船,会海盛风,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5“原心定罪”更加看重主观的动机,这较之结果责任原则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儒家经典文意深奥,内容笼统,甚至前后矛盾”6,因此,以《春秋》断案,在实际上是以司法官吏的主观臆断为转移,这就加大了司法的腐败,司法官员甚至统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统治需要而曲解儒家的经义,而不能真正的作到“原其心”,使冤假错案频频发生。国学大师刘师培曾说“名曰以经决狱,实则便于酷吏舞文”7。
(二)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地节四年,宣帝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尤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毋罪。其父母匿子,妻匿夫,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8这是将亲亲相匿观念正式确定为刑罚原则。亲亲相匿是指近亲属之间可以隐匿其犯罪行为,不受法律惩罚或减轻刑罚。但是触及到封建统治稳定的谋反,大匿罪及其他某些重罪直接侵犯皇权,或严重破坏封建统治秩序,亲属之间还是有揭发的义务。《论语•子路》中记载了孔子这样一句话:“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董仲舒就根据这一言论断了一个经典的案例:父为子隐。“甲无子,拾道旁儿乙,养为己子。及长大,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甲宜匿乙。不当坐。”9相较于法家思想的严格的规则,不讲人情,结果责任原则,“亲亲相匿则体现了对人性的关爱”。在儒家看来,亲情是人性的首要之义,亲人之间的爱是人间最朴素的情感,基于这种爱的而为的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宽容和鼓励。儒家的这种思想对于刚刚建立的汉代封建统治王朝的统治者来说 ,这无疑是一个安抚在秦代受尽酷刑的民众的强有力的工具。“只有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法律,才能获得本质上的合理,使公众起对法的信仰。”10从以上的两个原则上看,“春秋决狱”有助于刑罚的减轻,利于缓和社会阶级矛盾。“根据史料的记载,汉代以“春秋决狱”者,都务从宽恕。”11从全部的“春秋决狱”来看,除了侵犯到皇权,其余的案件,都是从轻处罚的。这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的矛盾,正如何敝所说:“以宽和为政,举冤狱,以《春秋》义断之,是以郡中无怨声”。12“春秋决狱”推动了中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原心定罪”强调根据犯罪动机、目的、心态等主观方面的因素来定罪量刑。“原心定罪”虽然是以犯罪人的主观心理做为断案的客观依据,但却注意到了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比之单纯地甚至是盲目地依律定罪,要好得多,这对整个中国的封建法制的刑罚进步有着重要的影响和积极的推动作用。“春秋决狱”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汉初时,因法律大多承袭了秦代的酷法致使汉律的许多规定不符合统治者和民众普遍要求轻刑的愿望。“春秋决狱”正是“利用了儒家的“仁爱”思想来消除汉律的残酷”。13 “原心定罪”和“亲亲得相首匿”作为“春秋决狱”的两个重要的原则对与整个封建法律制度的影响深远,甚至在现代的司法实践中还有所体现。对于“春秋决狱”的研究,有助于更加深刻的了解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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